我注意到注册成功的是“韦神”,而不是“韦东奕”。“韦神”不是任何人的名字,而是网络昵称,或者某些人群,媒体起的“外号”,而“外号”,“昵称”,是否有排他性的权利?我想这一点值得商榷。
昵称,外号,尤其是本人未正式使用的,不存在独占性和排他性。韦东奕自己并没有自称过“韦神”。因此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,不违反公序良俗,不影响注册商标。从法律上讲,注册“韦神”商标还真没问题。
抢注“韦神”商标,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消费韦东奕的流量,对于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,虽然法律有滞后性,但道德标准不能缺失。虽然抢注韦神不违法,但品质恶劣。韦神这类人才应该保护起来。
保护好韦神,不要受世俗和资本干扰!建议从法律角度上,保护好科学家,避免成为商业资本操作!在商标法,应该明确“他人不得使用“名人”进行商标注册,除非本人同意或申请”。